广州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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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2024年版)

第一条 为规范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所”)开展的交易业务的收费行为,依据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收费标准适用交易业务范围包括:

(一)产(股)权交易;

(二)增资扩股;

(三)资产转让;

(四)资产出租;

(五)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

(六)配套服务。

第三条 本收费标准所称的交易服务收费,是指产权所对受托开展上述第二条所述交易业务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分别向委托方及成交方收取服务费用。

第四条 具体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产(股)权交易项目收费标准

1.产权转让类项目收费标准表-转让方

计费基数

基础服务费

增值服务费

备注










100万以下(含)

5.0‰

10%

1.基础服务费按挂牌金额分段递减累计收取。

2.增值服务费按增值金额分段递减累计收取;增值金额=成交金额-挂牌金额。

3.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000元。

100万以上-1000万部分(含)

2.5





1000万以上-1亿部分(含)

1.5‰





1亿以上-10亿部分(含)

1.0‰

5%



10亿以上-50亿部分(含)

0.2‰





50亿以上-100亿部分(含)

0.1‰





100亿以上部分

不计费





2.产权转让类项目收费标准表-受让方

基础服务费



竞价服务费



备注

计费基数

计费标准

计费基数

计费标准



100万以下(含)

5.0‰

200万以下(含)

5.00%

1.协议成交,仅向受让方收取基础服务费;竞价成交,仅向受让方收取竞价服务费。

2.基础服务费、竞价服务费均按成交金额分段递减累计收取。

3.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000元

100万以上-1000万部分(含)

2.5

200万以上-1000万部分(含)

4.00%



1000万以上-1亿部分(含)

1.5‰

1000万以上-5000万部分(含)

3.00%



1亿以上-10亿部分(含)

1.0‰

5000万以上-1亿部分(含)

2.00%



10亿以上-50亿部分(含)

0.2‰

1亿以上-5亿部分(含)

1.00%



50亿以上-100亿部分(含)

0.1‰

5亿以上部分

0.50%



100亿以上部分

不计费







(二)增资扩股项目收费标准

计费基数

增资企业

投资方

备注

5000万(含)以下

1.00%

1.00%

1.按募集资金金额分段递减累计收费。

2.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0000元。

5000万以上-1亿(含)部分

0.50%

0.50%



1亿以上-5亿(含)部分

0.20%

0.20%



5亿以上-10亿(含)部分

0.10%

0.10%



10亿以上

0.05%

0.05%



(三)资产转让类交易项目收费标准

标的类型

协议成交

竞价成交

备注

房地产、债权、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

按成交价2%向交易双方收取(转让方收取1%,受让方收取1%)

向转让方收取挂牌金额的1%,收取增值金额的10%;向受让方收取成交金额的2%:

增值金额=成交金额-挂牌金额。



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


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


生产设备、知识产权(国有)等其他资产

按成交价的5%向交易双方收取(转让方收取2%,受让方收取3%)

向转让方收取挂牌金额的2%,收取增值金额的10%;向受让方收取成交金额的5%





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

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



知识产权(非国有)

按成交价的10%向交易双方收取(转让方收取5%,受让方收取5%)

向转让方收取挂牌金额的5%,收取不高于增值金额的20%;向受让方收取成交金额的5%





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2500元人民币

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2500元人民币



(四)出租类交易项目收费标准

基础服务费

增值服务费

交易双方合计按不高于

委托挂牌合同总租金的1.2%

原则上向出租方按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增值部分不高于5%的比例收取

1.以上服务费标准计算方式为:向交易双方收取挂牌合同总租金*基础费率+原则上向出租方收取成交价格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溢价部分*增值费率;

2.单宗项目单向服务费总额不低于600元;

3.单宗项目单向服务费总额不高于100万元。

(五)户外广告使用权公开出让业务收费标准

成交金额

(分段递减累计收费)

收费标准

备注

10000(含)万元以下部分

0.8%

向受让方单向收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单宗项目收费不低于2000元。

10000万元以上部分

0.4%



注:1.成交金额为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金额+设备设施租赁费金额之和;

2.服务费不包含评估费和专家费;

3.市区城管部门另有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配套服务

配套服务类包括提供与交易相关的顾问咨询服务、方案设计、尽职调查、信息公告发布、项目推介、组织意向方遴选活动、资金监管服务等。由产权所与需求方根据市场化原则自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 本收费标准所称协议成交,是指由产权所根据项目公告中的交易方式,选择协议交易,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意向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第六条 本收费标准所称竞价成交,是指经公开挂牌,由产权所依据交易公告披露的竞价方式,通过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实现成交签约。

第七条 法律法规及产权所相关制度对交易服务费收取另有规定或约定的,按相关规定或约定执行。

第八条 特殊资产、技术产权等其他交易业务可由产权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本收费标准由产权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3号广州越秀国际会议中心北塔

电话:(020)89160888

传真:(020)89160999

Email:gemas@gema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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