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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法治化:让产权交易更加阳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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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法治化:让产权交易更加阳光化 


◎王双林

  1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的意见》是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顶层设计和行动纲领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的意见》,是党和国家基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顶层设计和行动纲领。《意见》的内容和精神,既统筹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又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协调一致。首先,《意见》的主题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这个主题的内涵相当丰厚,如果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层面来领会,它就是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现实性、过渡性、选择性用语。它告诉人们,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现阶段要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为前提和基础,要以加强产权保护为基本需求和中心任务。完善产权保护制度重在解决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动能”问题,加强产权保护重在解决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效能”问题,“动能+效能”综合解决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进程”问题。其次,《意见》的总体要求强调:“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就说明,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关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在产权制度方面的有效落实,关乎中国法治建设在产权保护方面的有效落实。再次,《意见》系统部署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的十项任务。其中包括数十个事关产权保护法治化的具体性要求、措施、承诺,例如,“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这些都继承发扬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精神;同时,深刻体现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要义。
  《意见》通篇贯穿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围绕公开、公平、公正综合施策,开拓产权保护法治化新局面的经典文献。就公开来说,《意见》本身就是政务公开的范本。《意见》公开发布后,社会各界普遍反映:《意见》“是党和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的重大宣示、庄严承诺”。(见2016 年11月28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严格依法保护产权》)。而公开承诺甄别纠正历史上发生的冤案错案,则充分显示出高度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就公平来说,《意见》首次完整阐述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基本原则即“五个坚持”——“坚持平等保护,坚持全面保护,坚持依法保护,坚持共同参与,坚持标本兼治。”《意见》将“平等保护”列为第一原则,明确其意涵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就公正来说,《意见》公正地对待个人、企业、政府的权益、权属、权能。将“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依次列为第三、四、五项任务。将“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列为第六项任务;明确要求,“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第七、八、九项任务中,就财产征收征用、知识产权、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分别提出了见力度、管长久、合民意的保护措施。总之,《意见》总结法治建设经验,直面产权保护方面问题,推出了切实管用的完善措施,回应和释放了全社会对于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预期。
  反复通读就不难看出,《意见》把产权作为所有制的核心,所论及的产权系广义产权,即,多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所有公民财产权。《意见》所论及的产权保护,是要对股权、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全面加以保护。所论及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上健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统筹协调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那么,产权保护与产权交易在这里有着什么样的逻辑关系?产权保护法治化怎样推进到产权交易领域?产权交易活动怎样紧贴产权保护法治化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产权交易阳光化怎样才能行稳致远?这一系列重要的课题值得产权交易领域各个相关方深入广泛研究,特别值得产权交易行业高度关注。


  2 
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使产权交易活动更加阳光
  产权交易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是一个过程,就是通常所说的打造产权交易阳光化平台的过程。 通观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尽管,前者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后者实行部门协调监管体制。但是,隔行不隔理,分业监管尤其需要足以统领各个相关行业运营的理念和足以约束各个相关行业行为的通则。公开、公平、公正既是金融资本市场各个行业共同遵循的通则,也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的所有中介代理机构的业务原则。自然,更是产权交易行业的运营要则。《证券法》总则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商业银行法》总则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法》总则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拍卖法》总则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政府采购法》的阐述则更为完整缜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2004年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即“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同时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还要求,公开挂牌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企业产权构成”等七个方面的信息。2016年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即“32号令”),围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修订完善,又有一系列创新。目前看,被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亮点之一是:成交结果公开。反映到具体项目的交易流程上,不仅当交易启动时要披露转让标的信息,而且当交易完成时必须公示交易结果。“32号令”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分别规定要公示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的交易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反映到成交总量上——“我国产权交易四年累计超十万亿”。对此,去年11月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政府网首次作出公开报道后,引起一波较大的社会反响。这个现象表明:对于产权交易阳光化,既存在特定的社会基础又存在更大的社会期待。推进产权交易实现公开、公平、公正面向着十分广阔的空间。如果说,产权交易在“发现价格,发现投资人”方面以往有着不错表现的话,那么今后,就更加需要在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中构建产权交易话语体系;让产权交易更加善解“有恒产者有恒心”的社会预期,更加尊重各类经济法人和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更加彰显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通则,更加有效促进国有资本流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持续完善中的我国现行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在于公开、公平、公正被多重法律部门和法律位阶引为共同原则。“32号令”以部门规章的法律位阶作出前述规定,有着深厚的法理渊源和施政依据。产权保护法治化与产权交易阳光化作为改革发展重要课题,长期为党和国家最高决策层所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第三部分——“坚持创新发展,着力提高发展质量效益”中强调:“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2016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设有专章——第十二章“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整章篇幅的内容,都用来阐明产权保护法治化兼及产权交易阳光化这个中心思想。其要点:一是“健全规则、过程、结果公开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制度”——强调了“公开”。二是“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强调了“规范。”三是“保护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公平分享自然资源资产收益”——强调了“公平分享”。四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权益交易制度和平台”——强调了“建立交易制度和平台”。五是“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和服务平台”——强调了“有利于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

  3  推进产权交易阳光化将永远在路上
  众所周知,证券交易、产权交易同属于资本市场业务;招标投标与拍卖,作为传统交易方式已经被产权交易领域充分引进和运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等,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地方政府分层组织下,目前已经有序整合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这些新的布局预示着,以公开、公平、公正为目标与原则的交易市场各个板块、各种平台、各条行业、各类业务的阳光化建设,将伴随经济发展新常态,伴随包括产权交易在内的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全部商业、商事、商务活动过程,伴随产权保护法治化的历史进程。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开、公平、公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配置的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则,不是市场竞争的权宜之计或博弈之术。阳光交易平台是法治中国建设见诸法治经济方面的成果,不是单打独斗的产物。产权交易阳光化是于法周延于事有效、与时俱进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短期行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就会让产权交易更加阳光化,从而共享法治经济的朗朗乾坤。《意见》确定的第十项任务,可以说是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压轴任务,即,“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其中强调:“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如此说来,产权交易阳光化不啻为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因其为党和国家所高度重视、稳步推进,且与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全体公民的利益与福祉相关,所以应当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漫漫长征路,见证每一步。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始终不渝地坚持奉行和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配以交易实务规则和交易操作细则,使包含交易项目、交易规则、交易过程、交易结果在内的全部产权交易活动都能在阳光下进行,就会形成对产权交易业态和产权交易市场的更稳进、更普惠、更根本的保障和利好。
  (本文作者为中国产权协会副秘书长)
  (本文转载自《产权导刊》2017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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