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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受理交易

企业产权交易主体在向本所申请办理企业产权交易时,应提交相关资料。其中:
出让方应提交如下资料:
1、《产权交易委托书》(出让方)(格式见附件一);
2、出让方和标的企业/公司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3、标的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简介(包括生产、经营、销售、资质等情况);
4、出资人或其本级政府批准转让的文件及附件( 政府管理部门/投资主体批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经批准的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含职工安置、债务处理等);
6、出让方或标的企业/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投资主体等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7、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或其它专有权利的权属证书和国土、房管、专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权属人变更的文件;
8、出让方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的章程;
9、标的企业/公司上年度及委托日前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10、出让方、标的企业/公司、评估机构同意向社会投资者公开《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企业资产、财务会计资料的函件(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11、其他。
收购方应提交如下资料:
1、《产权交易委托书》(收购方)(格式见附件三);
2、收购方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
3、收购方上年度及委托日前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收购方资信能力证明资料(银行存款、银行信贷额度等);
5、收购方具备受让资格、资质要求的有关证明资料;
6、收购方公司章程;
7、其他。

第二条 信息发布
本所自受理出让方提交的申请及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出具《进场交易核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
出让方提交的申请及第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出让方可以补正。
自出让方领取《进场交易核准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所网站、公告栏以及《广州日报》等省级以上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上发布出让信息。
对应约收购的收购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本所给予保密;对要约收购的收购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本所则直接在本所网站、公告栏以及《广州日报》等省级以上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上发布收购信息,不再另行通知。
信息发布有效期为6个月,6个月内不能实施交易的,必须重新办理交易手续。

第三条 市场发动
信息发布后,本所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市场发动,并配合、协助、组织交易各方进行商务洽谈。

第四条 交易登记
交易各方对发布的信息如有交易意向的,应在发布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信息公告的要求向本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并按第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

第五条 规则确认
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招投标、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如申请受让方为一家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实施交易,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如申请受让方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公开竞价等方式实施交易。本所将根据交易登记的实际情况向出让方提交拟采取的交易方式和具体的交易或竞价规则,并由出让方确认后组织实施 (格式见附件五)。

第六条 交易条件及成交价格的确定
交易双方可对交易项目涉及的人员安置、债务承续等问题设置交易条件,该交易条件应作为确定成交价格的前置性条件。
出让方应参考资产评估值确定出让底价,向本所提交《出让底价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值的90%时,交易暂停。在出让方重新提交经批准的《出让底价通知书》后继续交易程序。
交易价格确定后本所将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发出《确认成交价格书》(格式见附件七),并由交易双方签字确认。

第七条 成交签约
交易双方一经确定,即应按照交易或竞价规则的规定包括在限定的时间内签定《产权(股权)交易合同》(格式见附件八),并送一份给本所备案。拒绝签定《产权(股权)交易合同》的,视为违约,并由违约方按交易或竞价规则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权(股权)交易合同》的内容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3、转让标的;
4、交易条件;
5、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期限;
6、职工安置办法;
7、债权债务的处理;
8、产权交割事宜;
9、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0、签约日期;
11、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交易公示
本所在收到《产权交易合同》后,应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符合要求的,即在本所网站、公告栏上进行成交公示。成交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交易编码、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条件、交易价格和交易合同签定时间等(公示格式见附件九),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并将《产权交易合同》退还交易双方。

第九条 交易收费
本所根据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必须在本所出具登记证明前缴纳。
减免收费应由交易方依据政策规定及实际情况向本所提出书面报告,并经本所核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出具证明
成交公示期满日,如无人对公示的交易事项提出异议,本所自成交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登记证明。如有异议,本所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后作出是否出具登记证明的决定。

第十一条 资料归档
本所自出具企业产权交易登记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并按季度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产权交易情况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特别交易
对不在本所进行的场外交易和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企业转制及其他非市场化的产权交易,如按政府部门要求到本所办理企业产权交易登记手续的,应按第一条的规定提交除《产权交易委托书》以外的各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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